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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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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林美李之公示送達被告林美李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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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美李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3 項、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林美李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03-15
  • 更新日期:112-03-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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