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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40號葉朝義之民事更正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朝義之民事更正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小字第14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葉朝義之民事更正狀繕本,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原告112年3月13日提出之民事更正狀。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