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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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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王定庠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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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懷112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定庠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被告王定庠等過失傷害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玫萱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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