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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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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王定庠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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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懷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王定庠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應受送達人王定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玫萱  
  • 發布日期:112-03-14
  • 更新日期:112-03-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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