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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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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許馨文、范許幸子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更正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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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南院武民繼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馨文、范許幸子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更正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77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應送達被告許馨文、范許幸子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及更正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6月15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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