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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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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新簡字第432號吳順枝之民事陳報狀繕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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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順枝之民事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新簡字第43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順枝之民事陳報狀繕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附記:第5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 發布日期:112-03-10
  • 更新日期:112-03-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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