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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黃安麒之公示送達被告黃安麒之112年2月9日及112年2月22日民事補正、聲明承受訴訟暨追加聲明狀繕本各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安麒之112年2月9日及112年2月22日民事補正、聲明承受訴訟暨追加聲明狀繕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安麒之民事補正、聲明承受訴訟暨追加聲明狀繕本2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