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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1號許仁秋之公示送達被告許仁秋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2年度婚字第3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仁秋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31號離婚事件應送達被告許仁秋之起訴狀繕本1件、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7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03-09
- 更新日期:112-03-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