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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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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新簡字第539號林氏芝之開庭通知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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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氏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新簡字第539號給付會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林氏芝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4月25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臺南市新市區富強路12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國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 發布日期:112-03-08
  • 更新日期:112-03-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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