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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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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8號LE MINH TUAN(黎明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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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善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LE MINH TUAN(黎明俊)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38號宣告沒收事件,應受送達人LE MINH TUAN(黎明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裁定正本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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