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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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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22號吳如珺之本院112年3月3日函暨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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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南院武民繼111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如珺之本院112年3月3日函暨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922號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吳如珺之本院112年3月3日函暨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院112年3月3日函文內容如下:
   主旨:被告應於民國112年3月30日前提出答辯狀(備繕本,繕本應含所有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922號給付不當得利等案件對上開主旨所示之事項認有查明之必要。
     二、如欲聲請本院調解或有證據聲請調查,應於前揭書狀中具體陳明聲請調解之意,或提出證據方法及待證事實;如逾期未具狀,或書狀中未聲請調解及調查證據,視為不聲請調解,亦無證據聲請調查。
    三、檢送起訴狀繕本與被告。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 發布日期:112-03-06
  • 更新日期:112-03-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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