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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林鈺翔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巳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
主旨:國外公示送達被告林鈺翔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7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林鈺
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
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2月21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㈠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蔡塗所遺座落臺南市六甲區水漆林
段 1793地號土地(面積1,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
), 應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㈡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
金額負擔。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股 別:巳股
書記官 蔡雅惠
- 發布日期:112-03-01
- 更新日期:112-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