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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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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9號林詩庭(即林金福之繼承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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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南院武民禮111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詩庭(即林金福之繼承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29號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被告林詩庭(即林金福之繼承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5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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