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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2號被告李曾即李評之繼承人、黃阿笑即李鵝之繼承人之民國112年5月23日履勘通知函、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南院武民麗111年度訴字第7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曾即李評之繼承人、黃阿笑即李鵝之繼承人之民國112年5月23日履勘通知函、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曾即李評之繼承人、黃阿笑即李鵝之繼承人之旨 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
㈠本件定於112年5月23日上午10時至本案現場進行履勘程序。
㈡本件定於112年7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2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2-02-24
- 更新日期:112-02-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