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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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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21號謝奇璋、謝奇錚、謝葉碧琴、謝焙煬、謝文坡、陳炯廷、鄭宇勛、林建中、王亮月、費倫德、謝汝霖、謝汝豪、謝翠鳳、嚴香妹、劉惟心、謝國雄、来栖囯偉、謝囯權、楠雅人、明石如心、路景毓、謝光燻、謝綠渼、謝元哲、侯真理、陳炯智、謝元勳之履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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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南院武民暢111年度訴字第13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奇璋、謝奇錚、謝葉碧琴、謝焙煬、謝文坡、陳炯廷、鄭宇勛、林建中、王亮月、費倫德、謝汝霖、謝汝豪、謝翠鳳、嚴香妹、劉惟心、謝國雄、来栖囯偉、謝囯權、楠雅人、明石如心、路景毓、謝光燻、謝綠渼、謝元哲、侯真理、陳炯智、謝元勳之現場履勘通知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2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謝奇璋、謝奇錚、謝葉碧琴、謝焙煬、謝文坡、陳炯廷、鄭宇勛、林建中、王亮月、費倫德、謝汝霖、謝汝豪、謝翠鳳、嚴香妹、劉惟心、謝國雄、来栖囯偉、謝囯權、楠雅人、明石如心、路景毓、謝光燻、謝綠渼、謝元哲、侯真理、陳炯智、謝元勳之現場履勘通知函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4月24日下午3時在履勘現場行現場履勘。
附記:謝元勳第1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其餘被告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 發布日期:112-02-23
  • 更新日期:112-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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