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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43號王芳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王芳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43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應送達相對人王芳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2月13日家事裁定。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函 稿 代 碼:F012-2 公示送達公告(聲請人)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