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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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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96號任琴即吳賀之再轉繼承人、吳昭光即吳賀之再轉繼承人即吳寶福之繼承人、黃連山即吳註之再轉繼承人、黃益壽即吳註之再轉繼承人、楊心儀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羅明美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羅純美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羅木蘭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羅淑惠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賴雅徵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賴柏澄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賴佩芬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賴漢陽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賴漢陞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賴漢聰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傅林素娥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彭碧雲即吳崑之再轉繼承人、李瑪麗、吳麗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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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南院武民永109年度訴字第2096號
主旨:公示送達任琴即吳賀之再轉繼承人、吳昭光即吳賀之再轉繼承人即吳寶福之繼承人、黃連山即吳註之再轉繼承人、黃益壽即吳註之再轉繼承人、楊心儀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羅明美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羅純美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羅木蘭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羅淑惠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賴雅徵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賴柏澄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賴佩芬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賴漢陽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賴漢陞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賴漢聰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傅林素娥即吳臨之再轉繼承人、彭碧雲即吳崑之再轉繼承人、李瑪麗、吳麗莎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9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如主旨所示之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10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2次國內及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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