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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33號NGUYEN HUU THIEN(阮友添)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華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NGUYEN HUU THIEN(阮友添)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33號宣告沒收事件,應受送達人NGUYEN HUU THIEN(阮友添)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法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受送達之判決,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 發布日期:112-02-20
- 更新日期:112-0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