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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陳怡欣、李永華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怡欣、李永華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陳怡欣、李永華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各2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3月7日上午9時30分、112年10月19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0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被告李永華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被告陳怡欣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 發布日期:112-02-21
- 更新日期:112-0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