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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210號郭義朗之開庭通知暨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義朗之言詞辯論通知暨起訴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21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被告郭義朗之
言詞辯論通知暨起訴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3月2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臺南市
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內及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 發布日期:112-02-15
- 更新日期:112-0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