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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0617號許聰文之112.2.16應買通知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1司執廉字第906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聰文之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應買通知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9061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6641併案)等與債務人許聰文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廉股書記官曾建中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112-0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