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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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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98號許毓津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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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南院武民寧110年度訴字第12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毓津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9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許毓津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3月30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再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2-02-13
  • 更新日期:112-0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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