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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685號楊祥方(即楊少霖之繼承人)、楊玉佩(即楊少霖之繼承人)之通知書、112年1月18日民事起訴狀(更正後起訴狀)繕本、112年1月1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祥方(即楊少霖之繼承人)、楊玉佩(即楊少霖之繼承人)之通知書、112年1月18日民事起訴狀(更正後起訴狀)繕本、112年1月1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168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楊祥方(即楊少霖之繼承人)、楊玉佩(即楊少霖之繼承人)之通知書、112年1月18日民事起訴狀(更正後起訴狀)繕本、112年1月13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4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