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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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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2號被告李雪華、李冠鋒之112年2月6日民事撤回被告聲請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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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南院武民麗111年度訴字第7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雪華即李鵝之繼承人、李冠鋒即李鵝之繼承人之112年2月6日民事撤回被告聲請狀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李雪華即李鵝之繼承人、李冠鋒即李鵝之繼承人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國內、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 發布日期:112-02-10
  • 更新日期:112-02-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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