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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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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876號許玉菁之起訴狀繕本1件、民事追加狀1件、函1件、民事變更暨追加狀1件、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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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南院武民丑111年度訴字第18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玉菁之起訴狀繕本1件、民事追加狀1件、函1件、民事變更暨追加狀1件、
          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1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76號履行契約事件應送達被告許玉菁之起訴狀繕本1件、民事追加狀1件、
       函1件、民事變更暨追加狀1件、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1紙,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6月19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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