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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親字第34號薛嘉妍之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繕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喜111年度親字第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薛嘉妍之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34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繕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薛嘉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喜股
書記官 李鎧安
- 發布日期:112-02-09
- 更新日期:112-0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