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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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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吳艷珠、鄭育丞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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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南院武民耕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艷珠、鄭育丞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二狀繕本、111年11月3日現場履勘函、111年11月30日民事答辯狀繕本、112年1月6日所測字第1110126852號土地測量成果圖繕本、111年11月3日與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艷珠、鄭育丞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0月18日民事陳報二狀繕本、111年11月3日現場履勘函、111年11月30日民事答辯狀繕本、112年1月6日所測字第1110126852號土地測量成果圖繕本、111年11月3日與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3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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