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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1字第218號彭培英之公示送達被告彭培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1年度婚字第2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彭培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18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彭培英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9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法院地址: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戊股
書記官 吳揆滿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