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09號柯清文即柯權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南院武民流111年度訴字第11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柯清文即柯權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0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柯清文即柯權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3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再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