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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8號李美燕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師112年度婚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美燕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8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李美燕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起訴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8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