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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940號陳以敏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陳以敏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94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原告陳以敏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6月1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2-02-02
- 更新日期:112-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