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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638號莊政勲即莊自成之繼承人之原告112年1月1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各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莊政勲即莊自成之繼承人之原告112年1月1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6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莊政勲即莊自成之繼承人之原告112年1月1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可於本院上班時間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內容:原告112年1月1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
附記:第二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股 別:察股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