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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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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號吳珠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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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吳珠雲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4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珠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 發布日期:112-02-01
  • 更新日期:112-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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