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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4號劉德勇、劉淑媛、蔡永哲、李治緯、劉渝、李昌平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原告112年1月17日準備狀繕本、歸仁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24日函所附複丈成果圖影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南院武民水111年度訴字第4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德勇、劉淑媛、蔡永哲、李治緯、劉渝、李昌平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原告112年1月17日準備狀繕本、歸仁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24日函所附複丈成果圖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4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劉德勇、劉淑媛、蔡永哲、李治緯、劉渝、李昌平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原告112年1月17日準備狀繕本、歸仁地政事務所111年10月24日函所附複丈成果圖影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4月2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3次國內公示送達:李昌平。
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劉德勇、劉淑媛、劉渝。
第1次國內公示送達、國外公示送達:蔡永哲、李治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 發布日期:112-01-31
- 更新日期:112-01-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