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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3號劉大列、林茂蓮、林文彬、林采蓉、劉麗彬、陳麗雪、黃俊章、劉秀斐、林金水、劉華女、劉小玉、劉添仁、劉士進、劉春用、劉明憲、劉瑞銘之言詞辯論開庭通知及陳報狀繕本一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月27日
南院武民溫110年度訴字第10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大列、林茂蓮、林文彬、林采蓉、劉麗彬、陳麗雪、黃俊章、劉秀斐、林金水、劉華女、劉小玉、劉添仁、劉士進、劉春用、劉明憲、劉瑞銘之112年1月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劉大列、林茂蓮、林文彬、林采蓉、劉麗彬、陳麗雪、黃俊章、劉秀斐、林金水、劉華女、劉小玉、劉添仁、劉士進、劉春用、劉明憲、劉瑞銘之112年1月9日民事陳報狀繕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6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再次國外公示送達、國內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 發布日期:112-01-27
- 更新日期:112-01-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