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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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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626號李蔡滿之毗鄰耕地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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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1司執助迅字第626號
主旨:公告毗鄰地所有權人李蔡滿,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62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白右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特公告毗鄰地所有權人,得於本公告之最後公告日起1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聲明願依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本公告最後公告之日起逾10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 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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