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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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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44號高鈞毅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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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巳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4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高鈞毅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44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應送達相對人高鈞毅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1年12月5日家事裁定。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 發布日期:112-01-18
  • 更新日期:112-01-1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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