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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1號郭炎明、李宏展、李氏桶、李咪茜、林月蝦、謝子霖、郭秋香即李榮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南院武民寧110年度訴字第10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炎明、李宏展、李氏桶、李咪茜、林月蝦、謝子霖、郭秋香即李榮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郭炎明、李宏展、李氏桶、李咪茜、林月蝦、謝子霖、郭秋香即李榮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月16日民事判決。
附記:再次國內公示送達、再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