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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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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7號朱林月里(即楊江池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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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南院武民勤111年度訴字第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林月里(即楊江池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朱林月里(即楊江池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6月1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定112年3月6日下午3時45分言詞辯論程序取消,改訂前開期日)
附記:第4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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