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7號朱林月里(即楊江池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南院武民勤111年度訴字第3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林月里(即楊江池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朱林月里(即楊江池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6月12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定112年3月6日下午3時45分言詞辯論程序取消,改訂前開期日)
附記:第4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2-01-16
- 更新日期:112-01-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