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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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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10號胡詠程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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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師112年度婚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詠程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婚字第10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胡詠程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4月13日上午9時整在本院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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