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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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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566號鎌倉博志(即張耀鐘、洪桑田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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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鎌倉博志(即張耀鐘、洪桑田之繼承人)之通知書附陳報狀繕本一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56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鎌倉博志(即張耀鐘、洪桑田之繼承人)之通知書附陳報狀繕本一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3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五段60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 發布日期:112-01-11
  • 更新日期:112-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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