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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黃安麒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戊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
主旨:公示送達黃安麒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吳敏子之繼承人黃安麒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6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 發布日期:112-01-11
- 更新日期:112-01-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