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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13號黎氏娥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師111年度婚字第31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黎氏娥之裁定正本。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婚字第313號離婚事件應送達被告黎氏娥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2年1月6日民事裁定。
三、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2-01-09
- 更新日期:112-01-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