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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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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11號張存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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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師111年度婚字第1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存美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婚字第111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應送達被告張存美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1年12月30日民事判決。
三、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黃O澤(男,民國O年O月O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R12****719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函 稿 代 碼:F012-1 公示送達公告(原告)
股       別:師股
書記官   易佩雯
 

  • 發布日期:112-01-07
  • 更新日期:112-01-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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