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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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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號梁迎鉦即梁煢甄(即蔡四美之限定繼承人)、梁耿盛(即蔡四美之限定繼承人)之言詞辯論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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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梁迎鉦即梁煢甄(即蔡四美之限定繼承人)、梁耿盛(即蔡四美之限定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14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被告梁迎鉦即梁煢甄(即蔡四美之限定繼承人)、梁耿盛(即蔡四美之限定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6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 發布日期:112-01-06
  • 更新日期:112-01-0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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