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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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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356號曾博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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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博源(須國外公示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3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曾博源(須國外公示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1年12月27日民事判決。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1-12-29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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