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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簡字第356號曾博源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博源(須國外公示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營簡字第3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曾博源(須國外公示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於庭期前隨時到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1年12月27日民事判決。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 發布日期:111-12-29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