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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少年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調裁字第113號林君佩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家巳111年度家調裁字第113號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林君佩之裁定正本乙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家調裁字第113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應送達關係人林君佩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1年11月7日家事裁定。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