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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黃幸子即黃桃之繼承人、黃惠珍即黃桃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南院武民雨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幸子即黃桃之繼承人、黃惠珍即黃桃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幸子即黃桃之繼承人、黃惠珍即黃桃之繼承人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判書內容:111年12月12日民事判決。
附記:第14次國內、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 發布日期:111-12-16
- 更新日期:111-1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