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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南簡字第7號黄莎莉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履勘通知函、110年11月24日民事代位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起訴狀繕本、111年7月28日民事補正狀及民事準備狀繕本、111年11月8日民事聲請追加被告狀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黄莎莉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履勘通知函、110年11月24日民事代位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起訴狀繕本、111年7月28日民事補正狀及民事準備狀繕本、111年11月8日民事聲請追加被告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南簡字第7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黄莎莉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履勘通知函、110年11月24日民事代位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起訴狀繕本、111年7月28日民事補正狀及民事準備狀繕本、111年11月8日民事聲請追加被告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院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4月2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開言詞辯論庭並定於111年4月27日上午10時整於現場行履勘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