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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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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速字第字第111574號號蔡清泉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清泉之分配期日通知 (112年1月11日)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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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110司執速字第111574號
(委外案號:111南金職亥字第4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清泉之分配期日通知 (112年1月11
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速字第11157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清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應送達如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
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本件係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委外案
   號:111南金職亥字第412號,聯絡電話:
06-2956566#20302 亥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速股書記官蔡佳玲

  • 發布日期:111-12-12
  • 更新日期:111-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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